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不少于 1 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
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
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
(一)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 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
(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证券法务部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最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
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
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
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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