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和《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并就任何拟作
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委员会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主任委员) 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
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
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
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十条 若公司于任何时候未能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27A 及 3.27B 条的任何其
他规定,须实时刊发公告载明有关详情及理由。公司必须合理地尽力适时(于
其未能符合有关规定起计三个月内)委任适合人选以符合该等规定。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
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
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 检讨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该政策所制定的目标的执行进度;
(三)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
人士出任或继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建议;
(四)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五) 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 制定及维持提名董事会成员的政策,包括提名委员会于年内推荐董事候
选人所采用的程序及准则,但其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 就委任董事或董事换届,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继
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 对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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