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
人,公司证券法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
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
(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
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
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正式公开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五)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八)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证券上市地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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