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
下简称“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及专业审计,实现对公
司财务收支﹑各项经营活动﹑财务汇报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负责与公司审计师的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委员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内控以及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
机构现任合伙人自其终止成为该机构合伙人之日起,或自其不再
享有该机构财务利益之日起(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两年内不得
担任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如《联交所上市规
则》第 3.10(2)条所规定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
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
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按规定勤勉尽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三次
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
任委员的;
(四)不适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
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
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
作人员。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明确
审计部门是委员会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及权力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全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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