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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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5-017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就龙泉股份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龙泉股份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龙泉股份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龙泉股份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龙泉股份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龙泉股份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龙泉股份本次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已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龙泉股份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因前述涉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表决时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该等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4.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王俊杰先生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自 2024 年 12 月 3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9 日止,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5 年 1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山东龙泉
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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