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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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江西省政府 指 江西省人民政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资委、划入方、 指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方
江西省交通厅 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交投集团 指 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盛证券、上市公司 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 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
购 指 任公司 90%股权划转至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收购报告书》 指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华邦、本所 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无偿划转/本次收购出具的《江西华邦律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免于
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华邦意字(2025)第 434 号
致: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邦受江西省国资委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江西省国资委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江西省交投集团持有的国盛证券股份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华邦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华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江西省国资委向华邦保证:江西省国资委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向华邦提供的《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说明、承诺或说明;向华邦提供的上述文件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2、华邦及华邦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华邦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江西省国资委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华邦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无偿划转有关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华邦及华邦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华邦及华邦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该等内容华邦及华邦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5、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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