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和防范重大风险中的作用,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江西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内审部门运用系统、
规范的方法,对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审部门,是指公司具体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内审人员的职能部门;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审部门员工和公司内临时抽调、借用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公司总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和所属单位”);被审计人员是指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推行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
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
第四条 公司和所属单位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应
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防
火墙的穿越权,对所有文件、资料的调阅权,对所有应用系统的查询权,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权等必要的权限。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负责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
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董事会负责决定内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督促管理层为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
划、内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等。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行使内部
审计职权,完成对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对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对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的评价等工作,并督促自查自纠和整改,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本单位内审职责范围、内审全
覆盖频率要求、内审信息技术化程度等因素合理配备内部审计力量,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内审人员数量1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且一
般不得少于 5 人。
第十三条 内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会、金融、经
济、法律或者管理等专业背景及管理经验。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审计、财会、金融、经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内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多种途径,提升综合素质,保持和提高岗位胜任能力。
1 “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职工及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人员。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总审计师(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
总审计师(或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内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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