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3
第一节 定期报告...... 3
第二节 临时报告...... 6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15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17
第七章 附 则......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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