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3
第六章 附 则......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
基本准则,是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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