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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7 13:36:00 股吧网页版
中融金股权转让纠纷历时多年终落幕!与高榕资本达成和解 TCL智家支付2681万元了结争议
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2月6日晚间,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智家”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与高榕资本重大诉讼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司与高榕资本(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高榕资本”)之间持续两年多的重大诉讼纠纷正式达成和解,双方就此前围绕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颢融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融金”)股权转让产生的两起对立诉讼争议全部解决。公告显示,纠纷源于2017年双方签订的中融金股权转让协议,TCL智家曾起诉要求高榕资本返还1.59亿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高榕资本则反诉要求TCL智家支付5504万余元剩余款项及滞纳金。最终双方于2月4日签署和解协议,TCL智家按约定于2月5日向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本金及利息合计2681.74万元,相关法院判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提起上诉。本次和解预计将减少TCL智家2025年利润约2681.74万元。

  公告披露,公司与高榕资本因2017年4月7日签订的《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发生争议。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榕资本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及利息158,581,174.51元,请求判令赵国栋承担连带责任,即案件一;高榕资本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及滞纳金55,048,515.06元,即案件二。

  2026年2月4日,公司与高榕资本就案件一及案件二的所有争议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于2月5日前按照案件二南山法院一审判决向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利息3,297,404.65元(总计26,817,385.45元);公司与高榕资本就中融金《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有争议解决完毕,法院判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提起上诉。公司已于2月5日完成款项支付。

  公告同时披露了案件背景情况。2015年3月,赵国栋成为中融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高榕资本以2,000万元入股中融金,占其注册资本的5%。2015年10月,高榕资本、赵国栋等以61,200万元将中融金51%股权转让给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0日正式更名为“广东TCL智慧家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其中高榕资本转让中融金2.55%的股权,合同约定转让款为4,960万元,公司已全额支付。

  2017年4月7日,公司与高榕资本等主体签订了《关于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榕资本、赵国栋等以78,400万元将中融金剩余49%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中高榕资本转让中融金2.45%的股权,合同约定转让款为3,920万元。

  2024年2月23日,公司向深圳中院起诉高榕资本及赵国栋。高榕资本为被告一,赵国栋为被告二。

  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本金65,280,005.20元及利息93,301,169.31元,暂合计为158,581,174.51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3月3日);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2024年8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4)粤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送达的(2024)粤民终665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4年2月23日,高榕资本起诉公司。

  高榕资本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5.3条约定,以股权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价款到期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31,528,534.26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2026年1月23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南山法院”)送达的(2023)粤0305民初20404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23,519,980.8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23,519,980.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驳回原告高榕资本其他诉讼请求。

  2026年2月4日,公司与高榕资本就案件一及案件二涉及的所有争议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2月5日前按照案件二一审判决向高榕资本支付股权转让款本金23,519,980.80元,利息3,297,404.65元(以23,519,980.8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25日起计至2026年2月5日,前述本息总计26,817,385.45元);

  2.自公司完成上述本息支付后,公司与高榕资本就中融金《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有争议解决完毕,法院判决视为全部履行完毕,双方均不得再提起上诉。

  公司已于2026年2月5日按照《和解协议》支付相关款项。

  公告称,公司与高榕资本达成和解后,公司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本次和解预计减少公司2025年利润约26,817,38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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