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贵州储瑛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领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终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终止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威领股份的以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终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 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威领股份本次终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威领股份本次终止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威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终止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终止已履行了下列程序:
(一)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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