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1 18:58:09 股吧网页版
威领股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 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二) 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在途物资和委托加工物资等。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商品等;

(三) 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
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
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 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四)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 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证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
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第六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本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第七条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工具,本公司按照一般方法计量损失准备,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
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第八条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若本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第九条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