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确保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职
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的构成:
(一)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由三名监事组成。股东提名的监事二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
生;
(二)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四)监事会换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本届监事会对下届监事会候选人享有提名权;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但应向监事会提出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
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保证监事会工作的办公场所、经费等必要条件,确保监事会开
展工作的日常和专项费用,并列入公司的日常预算开支。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和研究重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办公会议;
(四)签发监事会会议通知、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六)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七)《公司章程》、法律法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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