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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9:31:11 股吧网页版
信质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四)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
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 6 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不能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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