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得投资收益、分散经营风险而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优化配置企业资源、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 签订许可协议;
(九)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分层决策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除上述第七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