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比例。股东会时间、 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七条 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资格和程序等要求为:
(一)股东查阅和复制的资格和范围:
1、股东查阅、复制的资格和范围:公司股东均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查阅的资格和范围: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3、委托查阅机制:股东查阅前款所述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二)股东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文件:①自然人股东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股东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查阅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中介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查阅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
(2)持股情况证明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投资者股份持有证明文件。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股东,提供的证明文件应能够体现其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3)书面申请: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内容主要为查阅/查阅、复制的范围,查阅/查阅、复制的目的,股东基本信息(包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控制、任职的企业名单及主营业务等基本情况介绍)等。
2、公司核查。
(1)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应在 15 日内答复股东;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公司应在收到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其补正,股东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股东自行承担。
(2)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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