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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19:31:11 股吧网页版
信质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交易所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并保证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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