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及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供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运行,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1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和任职能力测评。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应不受控制和
干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审计人员培训所需的时间和经费应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不得利用其在审计中获取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公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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