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06 19:16:14 股吧网页版
普邦股份: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
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
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
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及反担保以及公司提供反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
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按以下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除前述第(一)项规定外,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含50%)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时,公司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除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外,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
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第九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按照第六条规定的权
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不适用本制度第三章规定。

第十条 公司融资或担保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由公司
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