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层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层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与聘用
第五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的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经理层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层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和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全面工作,其他经理层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对于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或者投资项目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总经理有权做出决定。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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