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
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直接占用,包括公司为其垫支或代为承担费用或支出、将资金拆借给其使用、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情形。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规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禁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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