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子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的公司;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等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三条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等于或小于 50%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对其下属子公司进行管理控制,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其行使管理、监督协调、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发出会议通知同日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需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如该事项须由公司先行审批,应当在公司批准后,子公司方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组织、召开相应会议并审议;同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子公司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后,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有权依照子公司的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可根据需要对委派的任期内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适当调整。
非经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和高级、中级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 1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 由公司委派至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其所在子公司的章程行使职权,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在子公司负责。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内部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其章程的规定,参照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实、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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