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推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或资本类运营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增资扩股、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证券金融类投资及其他投资行为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符
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如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涉及关联交易,还需遵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个人无
权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需股东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授权按公司内部各项控制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策审批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对外投资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及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或第(六)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的交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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