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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9 16:35:11 股吧网页版
峰璟股份: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董事、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者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立董事可以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十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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