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的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并经公司有权审批对外担保的机构同意。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防范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包括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为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部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及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被担保企业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企业资信报告、反映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
(三)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企业贷款偿借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及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情况报告;
(六)被担保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七)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和相关资料;
(八)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对其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核实、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企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运作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量和发展前景;
(三)被担保企业在其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者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四)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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