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0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定和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估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独立董事委员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因委员自行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尊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可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各位委员,并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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