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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6 19:49:09 股吧网页版
克明食品: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7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公司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忠实地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权利。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干预公司的决定。

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自觉遵守关联交易回避的有关规定,在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决策中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以外的控股股东,通过委托代理人在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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