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楼,邮编:518048
21-26/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P.C.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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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法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审查《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经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依法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 3 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年第 3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通知》,《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审议的会议议题,出席对象及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
区西丽茂硕科技园(松白路 1061 号)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欣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议程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进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对象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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