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担保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严禁对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并应合理控制担保规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比例不应超过股权比例;如确需超股比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担保人、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并报相关决策主体审批同意。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需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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