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
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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