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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9:36:25 股吧网页版
海思科: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决策机构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不得直接或间接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四)其他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可为其进行担保的单位。
上述被担保对象,除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应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之前,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担保对象应具备以下资信条件,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八条规定的;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

(五)公司之前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情形;

(六)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一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
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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