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情况和回避表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当向公司提交申请财务资助的正式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保证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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