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融资业务行为,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一切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行为包括:
1.发行股票、债券。
2.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内的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开具信用证;开具保函等业务。
3.其他资金融通行为,如融资租赁。
第四条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筹资活动的下列风险:
1.筹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筹资活动未按公司审批流程批准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筹资决策不当,可能造成公司资金不足、冗余或债务结构不合理。
4.债务过高和资金运用不当,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按期偿付债务。
5.筹资记录错误或会计处理不正确,可能造成债务和筹资成本信息不真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授权审批
第五条 筹资责任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融资以及公开发行债券相关事务。财
务部门负责除公开发行债券以外的债务融资相关事务。
第六条 筹资责任机构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和说明。应当考虑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权益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第七条 发行股票应当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
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应当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第八条 在境外筹集资金的,还应当考虑筹资所在地的政治、法
律、汇率、利率、环保、信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九条 所有筹资方案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审核、批准。
1.董事长审批权限:单项筹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值 1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
报表净资产值 30%以下,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3.股东会审批权限:超过董事长和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筹资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4.所属子公司筹资方案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十条 筹资方案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十一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修改筹资方案和
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章 筹资执行与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批准的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
程序,与有关机构订立筹资合同或协议。筹资责任机构应当对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征询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时,应聘请符合相关要
求的中介公司进行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和披露信息。所属子公司以增资方式进行融资时,所有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融资事项的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融资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通报,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对外筹集
的资金。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按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融资情况和融资
资金运用状况。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其融资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协议规定应当披露的筹
资业务,应及时予以公告和披露。
第四章 偿付控制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本金、利息、股利(利润)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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