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武长海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扬子新材”)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2024年度的工作中审慎、勤勉地行使权利,积极出席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并按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主要履行职责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武长海,1972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后、中央财经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仲裁与调解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规范制定委员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国内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保定市委市政府特约法律顾问。自2023年2月2日起,本人出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 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扬子新材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和投票情况
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任职期间内,按有
关规定出席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缺席或连续
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和股东大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对议案相关情况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并就相关问题提
出建议,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会议
所审议的全部议案投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
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合法有效。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召集股东大会2次,本人均全部亲自参加,并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认真审议,对审议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
情形,具体如下: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大会次数
事会会议
武长海 5 0 5 0 0 否 2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任职期间认真
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专业意见。
报告期内,组织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对公司薪酬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
评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审
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相关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
预沟通,对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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