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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7:01:26 股吧网页版
利君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股票及期货投资在内的风险投资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确保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四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
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指导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子公司应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资,超过授权范围的,须经公司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债务的承担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债务的承担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人民币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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