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9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修订,并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述均相应修改为“股
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后续条款编号根据删除、新增条款进行顺延变更。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34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3,346 万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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