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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0 17:01:24 股吧网页版
利君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本条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二章 提供财务资助审批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公司负责财务资助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提供财务资助前,做好财务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后,财务部督促实施办理财务资助手续;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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