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
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该信息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对
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在审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充分讨论相关风险及应对措
施,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处于可
控范围内。具体措施包括: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对知悉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附件二);
(二)信息传递控制:严格控制信息的传递范围,确保信息仅限于必要知情人知晓;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
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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