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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3 17:00:47 股吧网页版
利君股份:关于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4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5]第 1147 号

北京大成(成都)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金控时代广场 2 栋 邮编:6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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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28-87039931 Fax:+86 28-87036893

北京大成(成都)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法意字[2025]第 1147 号
致: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5月23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何佳女士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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