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并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1 名成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
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成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调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并形成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进行审议或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董事会、经理层执行。
第五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战略委员会 2 名以上成员联名可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
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紧急事项可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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