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向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并及时对外披露;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除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