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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6:31:06 股吧网页版
ST加加: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其他控股
子公司,下同)。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该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需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的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或合作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充分调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在审议对公司的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申请担保人
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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