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
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 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长提名成员范围内的独立董事 成员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 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成员人选,在改选出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就任 前,原成员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提名委员会 成员职务。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形成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内,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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