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总经理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
(一) 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理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 副总经理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协调相关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超越副总经理职权范围的工作,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三)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决策事项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在其决策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等方面一定的决策及执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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