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中低风险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投资理财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需求;
(二)委托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中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本制度下“委托理财”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明确限制不得投资的产品,不适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同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相
关文件,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办理委托理财业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分、子公司。公司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参照本制度流程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从事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含 10%)的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会审批;
(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建立委托理财台账,对委托理财产品的购买和赎回逐笔进行登记。及
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审计监督,定期应对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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