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上市规则》第6.1.1条、第6.1.2条、第6.2.2条、第6.3.6条、第3.4.7条等规定事项有关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