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2、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相关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业务操作及使用监督。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2、证券部: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事项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定人民币汇率衍生产品的交易方案,经总经理同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司财务部根据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4、公司财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5、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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