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10 19:37:03 股吧网页版
卫星化学: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002648 证券简称:卫星化学 公告编号:2025-018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种类: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实施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29.50元/股(本公告提及的“元”均指人民币元);

(4)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使用自有/自筹资金不低于2亿元(含),不超过4亿元(含)。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按回购上限价格29.50元/股(含)及拟回购金额的上、下限进行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为6,779,661股-13,559,322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0%-0.4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6)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2、相关股东减持计划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内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如未来上述人员拟实施增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根据本
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励公司管理团队、业务骨干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拟以自有/自筹资金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上市时间至今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29.5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股份回购期限内发生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用途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亿元(含)、不超过4亿元(含),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自筹资金。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或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实施,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六)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