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及其他相关股东。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内部培训考试并经证券投资部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二章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投资部的
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法应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青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以及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等。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即将发生、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除公司以外的单位)决议;
3.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包括单项发生额和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额)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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