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还应适用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融资与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融资事项做出决策,董事会、股东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编制预算,将次年融资与对外担保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对外担保的实施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公司经营需要,提出融资与对外担保计划,经财务总监确认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分别报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十一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的融资事项,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
(二)除前述第(一)项另有规定外,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
(三)除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另有规定外,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0%;
(四)超过上述(一)、(二)、(三)项审批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相关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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